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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人在刑事案件中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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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2021/10/23 12:09:09 1 楼

      我是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东白沙村一名货车司机刘志强(37072419860510497X),在2020年6月10号的时候去济宁市曲阜市高铁修建工地送货,当时有他们本地十几辆车去送货,需要排队卸货,当时有位司机毛忠庆(37072419640326005)应该排在在我的后面卸货,结果卸货的时候毛某先把车开到了吊车旁边,卸货的工人也爬上车准备卸货!我就喊了一声:老毛你先卸吗?毛某回头看了一眼喊到:你在哪里藏着来(意思没看到我)!说完他就打火准备把车开出去让我卸!因为当时工人已经爬上他的车而且还把吊车的吊钩挂到货物上了,所以他不管不顾的往前开车差点把车上的工人闪下来,还差点把吊车伤到,后来他停车后被卸车工人和吊车司机骂的挺狠的,因为还要靠工人和吊车司机卸货所以他不敢骂他们,而是开始骂我骂的挺难听连我的父母家人都骂了说完全是因为我才差点出事,骂的挺难听的,我实在忍不了了就下车朝他喊到:老毛你在工地这样让人家看笑话吗?因为货车很高下车的时候要面朝货车才好下来,结果我还没回头的功夫就感觉自己的头部后脑部位被猛烈重击好几下,当时我就懵了什都不知道了本能反应下就和他撕扯在一块了但是很快就被当时在场的工人拉开了,为了防止他继续攻击我所以从地上捡了块砖头吓唬他,并没有用砖头击打他!我当时都被打懵了也不知道到底还手了没有,当时就有人跟我说你怎么他打你你怎么不报警,我说都是伙计们报警的话就闹得太难看了!后来我们都等着卸完车开车两百多公里回到临朐县!毛某回家他就报警了然后做了司法鉴定!好像是什么肋骨骨折掌骨骨折!毛某的掌骨骨折应该是打我头的时候打的,所谓的肋骨骨折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我被曲阜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了,然而当时派出所问口供都是以我是故意伤害问的,而毛某也在四处吆喝说是我先动手打的他,还在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起诉我要求赔偿人民币十万块钱!
     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都知道人的后脑部是非常脆弱的,如果猛烈击打很有可能致人死亡,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货车司机没有受过专业训练,而毛某在殴打我后脑的时候掌骨都骨折了可见他是用了全力击打的,难道他不知道这样很可能会打死我吗?后脑受到重击的我直接被打蒙了,我都不知道当时到底还手了没有!作为一个生命安全已经严重受到威胁的人可能下意识还手了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对于这种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现实却是他受伤了我成了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他受伤了就有理吗?司法机关应该全面调查现场真实情况再做出公正的论断而不是依旧承袭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老观念来办理此案!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曲阜警方调查不全面不细致,当时在场有近十几人而派出所做的笔录只有吊车司机郭某一人,而冲突的产生正是因为吊车司机和卸货工人对毛某随意挪车而差点导致郭某吊车受损甚至翻车和工人差点受伤而对毛某的斥责谩骂!所以我对警方的调查不认可!而直到十月二十一日在曲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官宣读证人证词我才知道证人郭某做了假口供!明明是毛某先暴力击打打我的,而他却作证是我辱骂毛某继而先动手打的毛某!而我当堂提出联系到证人的时候检察官和审判长又认为我作为被告直接联系证人是不合适的!所以我请求法庭向曲阜市公安机关提出调查新证据,这就回到了我对曲阜警方只对在场一人做的调查不全面的问题,刑事案件要求警方做更全面的现场调查和综合各种现场证据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我请求曲阜警方重新询问在场多人的证词,而不是只采用吊车司机郭某的证词,他已经和毛某串通做了假证了,他的证词已经不可信了!
     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我请求严惩做伪证的郭某和毛某!请求曲阜警方以妨碍司法公正和涉嫌伪证罪对郭金城和毛忠庆立案调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郭某和毛某串通做的假证词已经影响到了检察官和审判长对于本案的判断已经可以导致被告人因为假证词而锒铛入狱了,影响十分恶劣!请予以严惩!
     如果所谓的毛某不心虚心里没鬼的话为什么串通证人郭某做伪证混淆视听企图蒙蔽司法机关,这已经不是一件简单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了!请求上级部门协助审理此案,还我一个公道!
      检察官居然认为我从地上捡块砖头的行为有故意伤害的嫌疑,我只是为了震慑他防止他继续攻击我而已!当面对一个随时都可能暴力攻击我的人我觉得我应该做出防卫震慑的姿态,以防对方继续对我实施不法侵害!
      在庭审期间检察官依然抛出一个观点:被告年轻体壮所谓的被害人已经进六十岁了,不会主动攻击被告,请问这是什么逻辑?当今社会坏人变老了的事还少吗?如果检方认为就因为他是年纪大了就是无辜的那么我无话可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而本案却采用了证人郭某毛某的做的假证词
     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所以我请求上级领导派出精干人员彻查本案以及与本案关系重大的妨碍司法公正伪证一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依法治国!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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