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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铁粉,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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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酷花花 2023/8/11 16:41:42 1 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关系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一、二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认定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双方间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属于对该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怠于查明真相。
   被申请人依照各方之前达成的约定,于2022年5月24日、5月25日分二次向本案证人林剑所持账户转入50万和30万元人民币,指定由林剑向长江资产章其昌、郭耀华购买ETH(以太币),之后的ETH转换USD(泰达币)则委托申请人操作。为确保申请人完成虚拟货币的购买约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具案涉借条,申请人依约出具。上述第一笔50万后由申请人操作换为73600个USD再次通过林剑账户交付予被申请人,此可由申请人与林剑的聊天记录及USD账户交付凭据为证。第二笔30万在换购为27232个USD期间亏损,因被申请人及林剑不愿承担该亏损,在各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林剑合谋,借申请人出具的保证性质之借条将其诉诸法院,借此妄图由申请人承担该损失。综上,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借贷,实则是申请人履行其委托义务的保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明显的委托代购虚拟货币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2、 虚拟货币在我国虽非法定货币,但仍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即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具有商品属性应予以保护。同时,该院审理的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也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20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亦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应被解读为一种官方默许。由此可见,本案中的ETH和USD虽属虚拟货币,但其具有排他性、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货币的基本属性,因此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就证人林剑的证词以及各方之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和事实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ETH及USD具有财产权益亦认同并协商一致。故双方争议之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三、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有损公平正义。
关于本案二审,申请人从未接收到过任何关于本案二审何时受理,何时审理的通知,更不知道审理的结果,只在事后接到一份既成事实的判决书,却对审理过程一无所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然而,申请人不仅没有收到过二审的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更没有机会陈述意见,进行答辩。因此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及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冰酷花花 2023/8/11 16:48:27 2 楼
虚假诉讼,枉法裁判,需要国内天花板大学校友支援
冰酷花花 2023/8/11 16:51:10 3 楼
都说政法大学,是国内战力天花板,希望大家帮忙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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